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