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七、

七、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修改为“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