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