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