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九十八、
九十八、 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百四十条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