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八、

八、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