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八十六、

八十六、 将第二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修改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