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七十二、

七十二、 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