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七十、

七十、 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