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六十八、

六十八、 将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