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