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五、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三十四、 目录 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