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十、 二十、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