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四十一、

一百四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