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一十三、

一百一十三、 将第三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三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询问频次,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必要时,可以聘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