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