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