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零三、

一百零三、 将第二百六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