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六、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六、 六、 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