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五、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五、 五、 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