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八条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海关通报的侵权嫌疑货物或者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对海关通报的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海关。对于海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与海关就通报的案件情况进行磋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