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二条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充分认识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