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一条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加强公安机关和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系配合,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