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