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4.

4. 对于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我国某一民族名称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于上述问题,既要考虑到证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公安机关,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民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维护和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