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二、 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一) 二、 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