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二、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二、 二、 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 (二) 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 (三) 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必须在查验有关手续后方可售出。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 (四) 弩的携带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厅、局开具的携运证明。 (五) 弩的进口由省级公安厅、局审批,严格限制品种和数量。 (六) 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定期向省级公安厅、局备案。 (七) 省级公安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