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辖区外国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记管理任务繁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涉外单位、物业公司、旅馆、社区中物建联络员、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