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六章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鉴定的实施 第四十条 对鉴定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