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
因存在技术障碍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
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
委托鉴定单位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委托鉴定单位拒不履行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鉴定时限从批准继续鉴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因存在技术障碍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
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
委托鉴定单位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委托鉴定单位拒不履行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鉴定时限从批准继续鉴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