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六章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