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提出拒绝鉴定;

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