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复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