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