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人和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