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0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