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准予变更登记的,重新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原《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鉴定机构加盖“注销”标识后保存;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申请变更登记的鉴定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