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鉴定人在改正期内不得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