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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鉴定人资格审验一次,并及时将审验结果通报至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 第十三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鉴定人在改正期内不得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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