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鉴定人资格证书》式样(略) 2. 《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式样(略) 3. 《鉴定人资格年度审验表》式样(略) 4. 《鉴定人资格年度审验不合格通知书》式样(略) 5. 《鉴定人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式样(略) 6. 《注销鉴定人资格通知书》式样(略) 7. 《申请人/鉴定人复议申请表》式样(略) 8. 《复议决定通知书》式样(略) 9. 《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