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授予鉴定资格:

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严重违反规定,出具2次以上错误鉴定意见并导致冤假错案的;

受过开除警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