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名册编制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名册编制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授予鉴定资格的人员编入《公安机关鉴定人名册》。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抄送《公安机关鉴定人名册》和鉴定人资格变更、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