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款被注销鉴定资格的,具备登记条件或者改正后,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人资格。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款被注销鉴定资格的,被注销鉴定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鉴定人资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