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审验不合格:
所审验年度内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未经所在鉴定机构同意擅自受理鉴定的;
因违反技术规程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同一审验年度内被鉴定委托人正当投诉2次以上的。
所审验年度内未从事鉴定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未经所在鉴定机构同意擅自受理鉴定的;
因违反技术规程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
同一审验年度内被鉴定委托人正当投诉2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