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