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候问室的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六平方米,层高不低于二点五五米;
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并保持清洁、卫生;
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卧具。
候问室应当标明名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有关继续盘问的规定、被盘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候问室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