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 第二十七条 候问室的建设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第二十八条 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候问室应当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安派出所的候问室。 第三十一条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第三十二条 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 第三十三条 候问室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盘问人离开候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的饮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