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候问室应当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继续盘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案保存,以备查验。
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继续盘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案保存,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