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