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