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