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